6 照明供电和控制
6. 1 照明供电
6.1.1 鉴于城市供电线路通道资源的匮乏, 以及从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综合效益等角度考虑, 现在未采用
10kV 专线供电的城市既无可能也不宜投资建设 10kV 路灯供电专线。 同时, 国内原采用 10kV 路灯供电专线
的城市,基本上均转为 10kV 城市公网供电。但为了降低城市公共负荷的峰谷变化对路灯供电质量的影响,
本标准推荐以城市公网上的路灯专用变压器供电 .
6.1.2 本条明确了需要双电源供电的重要道路和场所的范围及供电容量。
6.1.3 为保证照明光源在正常电压条件下工作,确保光源电器的使用寿命及效率,规定了供电电压的上、
下限。同时,对正常运行情况下灯具端电压的偏差允许值提出了限制要求,避免线路末端电压符合要求而
始端电压超限的情况发生。
6. 1.4 路灯供电网络设计既要符合城市道路规划的要求,也应参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