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 安居
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
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 知》(建保
〔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
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
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