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 2010年 10月 19日国务院第 129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11年 3月 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
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 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 打桩、
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
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
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