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
规、技术规范,结合大同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用地
第四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下列规模的住宅建筑, 不得单独新建,应
纳入成片统一开发范围内进行建设(不包括古城内的改造项目) 。
(一) 低层≥ 1000m2;
(二) 多层及中高层≥ 1500 m2;
(三) 高层≥ 2500 m2;
建筑基地面积虽达到上述规模, 但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完
善的,应首先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 同时优先考虑停车场和
绿化建设需要。
第五条 建筑基地面积未达到第四条规定,但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且确
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审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