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大型医用设备管理, 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
型医用设备,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卫规财发
【2004】47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 以
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 本市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 500万元人
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 乙两类,实行配置规划
和配置证制度。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类见附件 1.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卫生部管理,并颁发配置许可证。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市卫生局管理,医学教 |育网搜集整理并颁
发配置许可证。
第四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适合本市实际、 符合设备配置规划
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 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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