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
工作,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健全政府投资监管制度,保
证政府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
计署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审投发〔2010〕173号)、
《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审办发
〔2010〕68号)、《重庆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渝府
令〔 2005〕182号)、《大渡口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大渡口府发 〔2010〕85号),结合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本行政区域
内可支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
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
目。
社会投资项目中,政府投资补助超过项目总投资 20%,
或者绝对额超过 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