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
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
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
炭、焦煤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
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五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
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
律保护。
第六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