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 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
案,为市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和原劳动部、 国家档案局颁发的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
位)。
第三条 职工档案是用人单位劳动、 组织、人事部门在招用、 调配、培训、考核、奖惩、
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 政治思想、 业务技术水平、 工作表现以及工
作变动等情况的原始记录, 是历史地、 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 是国家和用人单位档案的组
成部分。
第四条 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在各级劳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监督指导、组
织协调下,实行分级管理,由用人单位或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