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措施费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搞好安全生产、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是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强化安全生产的重要
措施。公司及各工程公司(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排生产计划时,必
须考虑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提取计划。
第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措施费用以建筑工程总造价的 2﹪计提,根据《关于
加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的通知》温建建〔 2009〕7号文
件要求,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 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
措施费全额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 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施工单位预付不低于安
全措施费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
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安全措施费不低于总额的 70%划拨至专项资金账户, 剩余部
分在合同工期进行一半时一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