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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
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
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
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 2011〕40号)的
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冶金机械等行业和领域涉及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以下
统称安全监管部门) 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