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制度
为了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安全技术水平以及自觉遵守本项目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能力, 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 根据国家、 地方政府
及局的有关安全培训教育法规、 规定,并结合我项目实际情况, 特制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制度:
第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或部门都要认真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严
格执行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法律、 法规、条例等, 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工作,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二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项目经理, 需接受属地政府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的部门
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本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联络等工作。
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 30学时。
第三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建教( 1991)522 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