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监 处
副 科 长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 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
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煤矿。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
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
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公司每月对各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1次,对高瓦斯、容易自燃矿井,水文地质
条件复杂矿井每月排查 2 次;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 1 次;各煤矿科、队、
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