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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如何计征
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标 签】渔民捕捞费 ,蟹苗养殖户 ,计征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政四字﹝ 1997﹞469号
【发文日期】 1997-10-14
【实施时间】 1997-10-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渔民捕捞费及从事蟹苗养殖户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税征四
发[1997]2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宿松县黄湖水产开发公司聘用的
渔民所取得的捕捞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规定计征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