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皖国土资〔 2010〕157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 193号,以下简称《置换办法》 )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实行建库管理。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分别由
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其中,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
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 2009〕 15号)确定的扩权试点镇投资复垦置换建设用地
取得的置换指标,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中单列。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指标验收确认和
使用情况定期核对。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