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 ,提高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 ,
防止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国家公
务员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我区关于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的
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建设工程项目是指财政拨款、 国家专项资金拨款、
集体筹款或单位自筹资金及其它各类国家、集体拨款投资的 30 万元
以上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事业单位、
国家和集体企业及其所属干部职工。
第二章工程前期手续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手续要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缺少其中
任何一个环节或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批准文件的 ,给予单位主要领导
或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到区计划部门办理立项申请 ,并获得项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