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等 6个市《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
批复
发表时间: 2011-6-24 11:49:15 阅读: 1104 次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 2011〕20号
各有关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
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川建造价发 [2008]318 号)的
规定,现批准成都市等 6个市《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 人工费
调整幅度及零星工作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零星工作人工单价从 2011年 7 月 1日起与
《四川省房屋建筑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2011年 7月 1日以前开
工,但未竣工的工程, 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 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
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