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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
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 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
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 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
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
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 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
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 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
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 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工
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