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结算标准如何确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周吉高 点击次数: 1837
要对工程款 进行审价 的话,到底按照什么依据进行 审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 16 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 计价标准 或者计价方法 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 导致
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 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可以参照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 计价方法 或者计价标准 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 3 条规定
处理。
该条规定表明:结算工程价款有约定从约定; 设计变更 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
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 对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