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发文单位: 建设部
发文文号: 建市【 2007 】131号
法规类别: 相关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 -->> 税收优惠
地区: 全国
颁布日期: 2007-05-21
生效日期: 2007-05-21
失效日期: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 2007 】131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 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 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 14个专业工
程类别(附表 2);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
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
一、资质标准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 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 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
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