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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 )沪电院院字第 25号
上海电力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稿)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上
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体现公平竞争,维护学校利益,保
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基建、修缮项目工程质量,如实反映工
程造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概(预)算在 20万元以上所有基
建、修缮(含室内外装修及装饰)项目。
第三条 我校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特殊材料的采购等,必须按本细则规定
进行招标。以下项目须进入招投标程序:
(一)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基建修缮项目。
(二)列入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基建、修缮项目(含大修理项目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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