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 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 根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 279 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 [2003]48 号)、成绵乐公司《工程质
量管理办法》、《中铁五局 (集团 )有限公司施工生产安全管理办法》 (中
铁五安 [2008]238 号)、《中铁五局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铁五安
[2010]330 号)、《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中铁五安 [2009]73
号),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制度适用于中铁五局成绵乐铁路工程指挥部所有的工程项
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3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凡因测量错误、不按设计
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 强度不够、结构尺寸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