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区工程质量责任和质量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河区工程质量管理, 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 依法追究造成
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实行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等国家相关法规,结
合新河区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河区工程质量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
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新河区建设从业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
及其法人代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
第三条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
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追究实行统一领导, 分级负责的原则。 重大质量事故及严重质
量事故的责任追究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 新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
故的责任追究。新河区从业单位应承担质量事故责任并配合新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