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资 质 登 记
所 属 地 区
申请备案单位 (公章)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建 设 厅 印 制
说 明
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 149号部令)第二十三
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跨地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设立分
支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备案登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应向分支机
构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各地、州、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 20日内,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跨省、 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持以下材料办理备案登记: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一式三份);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