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造价咨询工
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1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
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依法取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的确定与控
制,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经济鉴证
类社会中介机构或咨询服务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原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
造价咨询活动时,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
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