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15年 5月 4日修正版)
(2006年 09月 28日建设部令第 141号发布, 2015年 05月 04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令第 24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 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
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
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
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
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