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35号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 2004 年 9 月
29 日经建设部第 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2004 年 10月 15日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 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
务院令第 412 号)的有关规定, 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
规定如下, 自 2004 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
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
1 、初始注册登记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 年内;
(2)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