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漏项裁判观点之二 --- 由发包人承担差额责任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的差额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司法实
践中依据具体案情的不同,存在有不同的审判观点。前期文
章中表达了工程量清单漏项导致的差额责任,由发包承包双
方根据各自过错比例进行承担的观点。在工程量清单漏项导
致的差额责任问题上,笔者发现,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不
同的法院会有不同的判决观点,即由发包人承担差额责任、
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作为风险依据合同
约定进行承担等。本文就由发包人承担工程量清单漏项差额
责任的观点以案例形式进行剖析。
【简要案情】
一、【招标】 2009年 4月 1日,中信公司就照明工程招
标,招标文件发放时间 4月 3日,投标截止时间 4 月 14日,
采用工程量清单固定单价报价,报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
式,投标单位应当根据图纸、技术资料,对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