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09年 12月 21日市人民政府第 30 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发布,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文浩
二 0 一 0年二月二十二日
常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
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 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 安置
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有利于城市旧城区改造, 改善生态环境, 保护
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
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