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 2009〕 80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选承包商制度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 取消各个分散
的资格审查,由市政府成立预选承包商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对各类投标人进行定期的、 集中的、
规范的资格审查,根据“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入围《慈溪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
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企业,在具体项目招标时,由《名录》内的承包商进
行竞标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预选承包商制度实施范围: 在政府投资项目中单项合同估算价 5000 万元(含)
以上的房建施工项目、 800 万元(含)以上的园林绿化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