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3-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成
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服从城市规划,有利于旧城改造,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 拆迁人(指取得《拆迁许可证》 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必须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 对被拆迁人 (指
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持有合法证照的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
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公安、教育、电信、供电和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
户口迁移、学生转学、通讯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上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