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 都 市 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规定 (试 行) 编制单位:成都市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站 批准单位:成都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加强对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管理,统一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确保工
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家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第 1.0.3
条 本办法主要是依据国家颁发的有关技术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编制的。 第 1.0.4 条 家
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必须保证房屋原有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度和使用功能。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墙
的变动、房屋用途改变和荷载增加,必须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并提出设计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
1.0.5 条 家庭房屋的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所造成的影响,不得损害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