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2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
行办法〉的决定》已经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
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建设部令第 78号)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二、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删去 “公安消防 ”。
三、第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
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四、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