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 [2010]111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
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
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使工程产生结构
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
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
量事故分为 4 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
上重伤,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