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 提升工程建
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 实施对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 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
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 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合理分担
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