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 [2000]211 号 2000 年 9月 26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
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等活
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
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和材
料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