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建 [2000]14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
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 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 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