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
(2004 年 10 月 27 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11月 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4 年 11月 26 日抚
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3号公布 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三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四章 供水管理
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向居民和单位提供
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用水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