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 2011年
第一次部务会议于 2011年 3月 24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5月 1日
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所安全和防护
第三章 人员安全和防护
第四章 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应急报告与处理
第七章 豁免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
人员的安全和防护,废旧放射源与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管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