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号标准厂房工程
造价咨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上海【 ** 】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上海市【 **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名称: 上海【 **】—号标准厂房工程
.服务类别: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