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十条禁令”
为切实加强毕节地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有关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禁令。
一、严禁煤矿非法违法组织作业
(一)必须证照、手续齐全;
(二)必须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三)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
(四)必须按规定的能力、强度、定员组织生产;
(五)必须执行小型煤矿“一采两掘”的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
29人作业,掘进工作面不得超过 9人作业。
二、严禁煤矿违章组织作业
(六)必须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必须杜绝违章指挥, 各级管理人员要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
识,做到按章指挥;
(八)必须杜绝违章作业, 从业人员要对从事的工作应知应会,做到
按章作业;
(九)必须提高安全避灾意识, 所有从业人员要熟知各类灾害预兆及
避灾线路。
三、严禁煤矿不彻底排查治理隐患组织作业
(十)必须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