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设施维护管理, 保障港口设施安全运行, 充
分发挥港口设施服务功能,有效使用岸线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口设施维护管理
工作。
港口设施包括: 码头、防波堤、护岸、栈桥、仓库、堆场、港池、
进港航道、系船浮筒、港口铁路、机械轨道、液体散货储罐等。
第三条 港口设施维护是指为使港口设施满足耐久性要求而在
结构使用寿命期间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包括必要的检测、 防护和维修
等。
第四条 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应贯彻 “安全至上、预防为主和防治
结合”的工作方针,抓好“管、用、养、护”的每个环节,保持港口
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提高在役港口设施的安全性、 适用性和耐久
性。
第五条 港口设施维护主体是投资者或港口经营人。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指导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