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甘建房[ 1997]13号
(1997 年 1 月 16日省建委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
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拆迁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
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对拆迁单位进行资质初审和年度考核, 建立城市拆迁档
案,定期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三条 承担政府组织的统一拆迁及委托拆迁的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的建设单位,均应
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拆迁单位应持以下证件到拆迁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一 )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
(二 )机构设置、人员名册及职称证书;
(三 )自有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