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和质量
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甘肃省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 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工作。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对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单建式人防工程)、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
下工程(兼顾工程)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
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工程实体质量责任和防护(化)设备质量进
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