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和
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是指独立的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和风景名胜区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 鼓励、
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 应用,改
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推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
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