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保证建筑产品使用安全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建设项目 (工程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甘政发
[1992]227 号 )、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
法》 (建设部令第 78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
建[2000]142 号)等法规和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除国家和省上另有规定外 ,竣工验收备案均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建成后 ,必须通过竣工验收 ,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投
入正式使用。
第四条 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竣
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