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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文明单位的创建、评选、
表彰工作,不断提高创建水平, 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
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
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
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
社会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载体, 是不断提高
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 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培育有
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省级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
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能
够在全省发挥先进示范作用的单位, 是省委、省政府授予单
位的省级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