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甘肃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管理, 推
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规范和有序开展,依据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
肃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
物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
复治理的专项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国家财
政或省级财政资金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以下
简称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开展的地质环境项目可以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本着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治理、谁受益”的
原则多方筹措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五条 甘肃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财政、省级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