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 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包括发
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 实行电力管理部门、 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
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
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 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有
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应采
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 检查、指导和协
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