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共用部分
4.1 楼梯和电梯
4.1.6 电梯是中高层、高层住宅的主要垂直交通工具,多少层开始设计电梯是个居住标准的
问题,各国标准不同。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电梯,前苏联、日本及我国台
湾省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电梯。我国 1954 年《建筑设计规范》中规定: “居住房间在五层以
上或最高层的楼板面高出地平线在 17公尺以上时,应有电梯设备 ”。1987 年,《住宅建筑
设计规范》规定了七层(含七层)以上应设电梯,但 10 多年来,全国除北京、上海严格执
行规范外, 很多城市仍大量地出现七层、 八层乃至九层、 十层都不设电梯的住宅。 这类住宅
在使用上极为不便,特别是对老、弱、残者上楼梯和搬运重物更为困难。据调查,北京、天
津 60岁以上的老人,已占该市人口的 12%,上海已占 18%,有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从住进五
层、六层住宅后多年从未下过楼。 本次规范修编严格规定七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