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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
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 2011〕208号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
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活动